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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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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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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21 年8 月)

第一条 为确保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 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 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 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 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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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条、 第十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按照 第五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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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对于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 并参照第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 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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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经理决定。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全部贷款、购销事宜,由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 办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审议批准。经理应当 在年度的《经理工作报告》中对其当年批准的贷款、购销事宜向股东大会进行汇 报。

第十七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事项,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则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对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质 询的权利,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答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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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A 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其后修订时,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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