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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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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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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 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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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 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地,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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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涉文件及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 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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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

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至少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 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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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 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 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 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 下列文件:

  •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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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 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前述第三十五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 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七条 前述第三十五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 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 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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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述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 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 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中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中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前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 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 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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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前述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 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 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前述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 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 或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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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大会适用)、会议议案、 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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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前述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第五条或第十六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前述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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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 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 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来整体业务 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 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 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 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 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 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保证;

  •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前述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 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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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前述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四)独立董事意见和保荐机构意见;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

  •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

  • 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 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

  • 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 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 (九)前述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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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 《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及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上市规则》及本节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 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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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和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七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 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七十五条 公司依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涉及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并 向本所申请办理发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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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 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文件和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文件和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 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 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 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八十一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 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八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十三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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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 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 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 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 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 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 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 漏。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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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 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 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 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 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 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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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 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经理 或指定负责的副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 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 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司经理报 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 子公司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 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九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 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 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 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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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零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调离岗位、降薪、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元。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A 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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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实施;其后修订时,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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