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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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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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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2021 年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后管理工作,提高参股公司整体运作水平,保 证其日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降低本公司投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下的股权,且 无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部门 按照职责履行对参股公司管理,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条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基金等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 重大事项范围
(一)需要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的所有事项;
(二)参股公司内部机构、重要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发生变化;
(三)参股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其种类、结构等 发生重大调整;
(四)参股公司出现投后经营亏损累计超过公司投资额的 20%以上的,或累 计亏损额达到500 万以上;
(五)参股公司资金运转出现重大问题、资不抵债,或者不能及时归还银行 或其他相关机构借款;
(六)参股公司签订了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 赠予、对外担保、承包、租赁等),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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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股公司经营方向、方式发生变化;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 额较大的长期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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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兼并。 (九)参股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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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等,可能对投资企业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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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参股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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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参股公司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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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参股公司出现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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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 与参股公司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参股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并对重大 事项进项全面审核、分析,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及 时做出决策,必要时可提请参股公司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 管理人员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参股公司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履行以下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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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参股公司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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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出具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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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公司委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四)根据法律法规、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其他股东权利。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 职责:
(一)依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参股公司 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
- (二)对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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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对参股公司财务实施适时监督。
第十条 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办公室 在接到报告后应将相关议案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一)参股公司重组、改制、兼并、清算、破产等事项;
(二)参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三)参股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四)参股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五)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参股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参股公司金融或衍生产品投资(但若该等业务为所投资企业主营业务 的除外);
(八)参股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九)参股公司修改其《公司章程》;
(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本办法第十条审议事项进行分析、判断 和报告,并按相关公司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向各参股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必须 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 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 等知识,并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经总经理办公会特许批准 的人员,本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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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公司向各参股公司提名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 (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三)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它情 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遵守参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向各参股公司提名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并由参股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任。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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