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17, 2017

55587_rns_2017-02-17_a3a8b239-0260-48c8-a2fd-b68c4fb0b6ee.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17-003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3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4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7,400,000.00 元,扣除部分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6,200,000.00 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 币181,200,000.00 元,扣除其它发行费用人民币9,11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172,090,000.00 元,于2017 年1 月26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 金到账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 年1 月27 日出 具了瑞华验字【2017】4003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17 年1 月26 日)如下:

==> picture [612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
591902399110501 12,120.00 补充营运资金
和扩大工程总包业
务项目、智慧城市应
用平台升级项目、基
于云计算的智慧服
务平台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699161331 5,000.00
3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102140100100000
33076
1,000.00

备注:以上金额含其它发行费用人民币911.0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 刘胜民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专户 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0030002 号)。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2 月17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