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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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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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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 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 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 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 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7 年 1 月 20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7 年 1 月 20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0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09:15-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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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 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 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序号为准) 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 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 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以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 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1 月 24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 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中止发行情况 ”。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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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 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 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35 号文核准。股票简 称为“恒锋信息”,股票代码为“30060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恒锋信息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1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 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8,400 万股。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为 2017 年 1 月 16 日( T-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7 日(T-3 日)。
4、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 T-6 日,含当日)前 20 个 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 A 股日均市值不少于 6,000 万元(含)。 网上投资者持 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市非限售 A 股股票市值的,可在 2017 年 1 月 20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7 年 1 月 18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若符合市值要求, 则可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T 日)同时申购多只新股。
5、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7 年 1 月 13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协会完成备案,同时需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报送资格核查材料电子版。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 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 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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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 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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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35 号文核准。股票简称 为“恒锋信息”,股票代码为“30060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 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1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2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为 840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40.00%。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若启动回拨机制,则会确定相应回拨 比例,并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 式进行申购。凡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 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本次网上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16 日(T-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7 日(T-3 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的 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T-1 日)组织本次 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1 月 18 日(T-2 日)刊 登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 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17 年 1 月 19 日(T-1 日)刊登的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 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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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0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 价阶段“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以下简称“入围申购量”)。
9、2017 年 1 月 24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 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 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T+2 日)16:00 前 到账。
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7 年 1 月 12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恒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
| T-6日 2017年1月12日 周四 |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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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日 2017年1月13日 周五 |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12:00)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截止日(截止时间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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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日 2017年1月16日 周一 |
初步询价起始日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 询价时间为9:3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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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日 2017年1月17日 周二 |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15:00截止) 初步询价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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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日 2017年1月18日 周三 |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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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日 2017年1月19日 周四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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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日 2017年1月20日 周五 |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
|---|---|
| T+1日 2017年1月23日 周一 |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
| T+2日 2017年1月24日 周二 |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 |
| T+3日 2017年1月25日 周三 |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果和包销金额 |
| T+4日 2017年1月26日 周四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 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 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 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三、初步询价的具体安排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 细则》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已在协会 完成备案且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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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7 年 1 月 12 日(T-6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 A 股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含)。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 号)。
5、网下投资者需在 2017 年 1 月 13 日(T-5 日)12:00 前在协会完成备案且 已开通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的网下投 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若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该等私募 投资基金均需按照以上法规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T-5 日)12:00 前完成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 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7、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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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 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 投资产品;
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 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8、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7 年 1 月 13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协会完成备案,同时需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报送资格核查材料电子版。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 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 称“社保基金”)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 2、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供:
①附件 1:《机构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扫描版,盖公章)
②附件 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 版加盖公章)
⑤私募基金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扫描 版,盖公章)
3、个人投资者需提供:
①附件 3:《个人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扫描版,需本人签字) ②附件 4:《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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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版需本人签字)
投资者可从中泰证券官网(http://www.zts.com.cn)下载,下载路径为:中泰 证券官网—机构服务—IPO 网下询价专区。
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以上资料电子版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发送邮件至中 泰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发送的时间认定以“邮件显示 - - 的发送时间”为准。邮件主题请按照以下格式:“恒锋信息 类型 名称”。例如: 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恒锋信息-其他机构-上海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个人 投资者标注“恒锋信息-个人-XX”。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符合 上述“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 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地配合。如拒绝配合核查、未按规定提 交文件、提供的材料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配售对象,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 出资私募基金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提交的 报价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及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 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 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 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每一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为250万股,且 申购数量超过2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申购数量不得 超过600万股。
2、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 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 台的时间为准。
-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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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 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5、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7年1月12日(T-6日)至询价截 止日2017年1月17日(T-3日)接听咨询电话,电话:010-59013930、010-59013931。 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 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
2、未按要求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或《出
-
资人基本信息表》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 证券投资产品;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的;
5、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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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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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他人报价;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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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 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
1、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
的报价;
-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将被确定为无
-
效报价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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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
-
商)以及承销团其他成员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予以剔除;
-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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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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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后,对剩余所有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 象的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 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序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 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 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以低于 10%。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 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 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 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是指,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 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 格。
4、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 行数量,在 2017 年 1 月 19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五、网上网下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 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 2016 年 1 月 20 日( 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16 年 1 月 24 日( T+2 日)缴纳认 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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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T 日)的 9:15-11:30、 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份市值的,可在 2016 年 1 月 20 日(T 日)参与本次发 行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 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 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6 年 1 月 18 日(含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T 日)申购 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网上投资者在 2016 年 1 月 20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 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7年1月20日(T日)15:00同时截止。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 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 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 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 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 倍数小于或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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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将中止发行。
3、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2017年1月23日(T+1日)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情况。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1、投资者分类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 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分为三类: 将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划分为 A 类,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划分为 B 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 C 类。
2、配售原则
首先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40%向 A 类所有申购量同 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 3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 B 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向 B 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例在初始比例的范围内由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 A 类和 B 类申购量未获 配的部分以及 C 类所有申购量进行配售。总体原则上,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应当相同;并确保 A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的配售比例,B 类的配售比例不 低于 C 类的配售比例。以下情况除外:A 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为零、或 B 类的有 效申购总量为零。
在 A 类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等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40%时,确保 A 类获 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 40%。若 A 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 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40%时,或 B 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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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 3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3、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 零股统一分配给 A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则产 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B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则 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C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 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 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 2017 年 1 月 24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 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 月 24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 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7 年 1 月 24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 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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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请见 2017 年 1 月 26 日(T+4 日)刊登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
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剩余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 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
-
致意见;
-
4、申购日(T 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5、申购日(T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
-
拨给网下投资者,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
-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
70%;
-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
-
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 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晓曦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 550 号洪山科技园 15 号楼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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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733307
传真:0591-87732812
联系人:陈芳
-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簿记咨询联系电话:010-59013930、010-59013931
发行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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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附件 1 :
机构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参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新股发行,请将本公司列入网下投资者询价名单。本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 第 121 号 ] )、《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 [2016]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2014 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 管理细则》(中证协发 [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 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3)具备必 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 合规风控制度。(4)本公司申请的股票配售对象不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 是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5)本公司申请的股票配售对象已在协会完成备 案。(6)与发行人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本公司承诺不属于如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 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 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上述第(2)、(3)项规定的
-
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3 、本公司承诺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
没有任何遗漏与误导。
-
4 、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
5 、若违反上述事项,本机构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
-
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附件 2 :
| 附件2: | 附件2: | 附件2: | 附件2: | 附件2: | 附件2: |
|---|---|---|---|---|---|
|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 |||||
| 联系人 | 联系人手机 | 固定电话 | 电子邮箱 | 机构投资者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QFII 为QFII 号) |
| (一)机构投资者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 公司/自然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 |||
| 1、持有本机构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 | |||||
| 2、本机构实际控制人 | |||||
| 3、本机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合伙人信息 | |||||
| 4、本机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和本机构的控股子公司、本机构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
|||||
| (二)配售对象及出资方基本信息 | |||||
| 配售对象名称 | 证券账户号码(深圳) | 出资方名称 | 出资方身份证明号码(个人填身份证号码, 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
||
| 填写注意事项: 1、配售对象信息必须填写(包括自有资金,未列的配售对象视为未申请,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交易所IPO系统平台信息填写。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无需列示。 2、上表的出资方如是产品或合伙企业,需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到个人或者出资机构,出资方为机构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 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自有资金出资方写机构名称。配售对象如为保险产品或者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200 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资方信息可保持空白。 3、以上均为必填项,若不适用请保持空白;上述行均可自行添加。 4、填写时请务必按照规定格式:若身份证号末位是字母X,务必大写;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不能用其他符号代替或隐藏,可以是15 或者18 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格式 为”XXXXXXXX-X”或18 位三证合一号;所有涉及公司的名称务必填全称。填写不符合上述格式的表格视同无效。 |
公司 ( 公章 ) :
日期:
附件 3 :
个人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人”)(身份证号: )拟参与恒 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请将本人列入网下投资者询价名单。本人确认并承诺 如下:
1 、本人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 第 121 号 ]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 [2016]7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 则》(中证协发 [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4)本人已在协会完成备案。
(5)与发行人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2 、本人承诺不属于如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 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 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上述第(2)、(3)项规定的
-
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3 、本人承诺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没
-
有任何遗漏与误导;
-
4 、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5 、若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
-
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个人签字: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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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 个人基本信息 | 个人基本信息 | |
|---|---|---|
| 证券账户号码(深圳) | 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关联关系表 | 公司名称/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号 |
| 本人目前任职单位、本人 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及持 有5%以上股份的公司情况 |
||
| 父亲 | ||
| 母亲 | ||
| 配偶 | ||
| 配偶的父亲 | ||
| 配偶的母亲 | ||
| 配偶的兄弟姐妹 | ||
| 子女 | ||
| 子女的配偶 | ||
| 子女配偶的父亲 | ||
| 子女配偶的母亲 | ||
| 兄弟姐妹 | ||
| 兄弟姐妹的配偶 |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手机号码 | ||
| 邮箱 | ||
| 填写注意事项: | ||
| 1、个人投资者需要填写的亲属包括投资者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亲属身份证号码为必填信息,如无相应亲属请保持空白;上述行均可自 行添加。 |
||
| 2、填写时请务必按照规定格式:若身份证号末位是字母X,务必大写;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不能用其他 符号代替或隐藏,可以是15 或者18 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格式为“XXXXXXXX-X”或18 位三证合一号;所 有涉及公司的名称务必填全称。填写不符合上述格式的表格视同无效。 |
||
| 3、以上均为必填项,若不适用请保持空白。 |
- 2、填写时请务必按照规定格式:若身份证号末位是字母X,务必大写;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不能用其他 符号代替或隐藏,可以是15 或者18 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格式为“XXXXXXXX-X”或18 位三证合一号;所 有涉及公司的名称务必填全称。填写不符合上述格式的表格视同无效。 3、以上均为必填项,若不适用请保持空白。
个人签字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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