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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BAO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Ap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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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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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200120) 电话: +86-21-2051-1000 传真: +86-21-2051-1999 11, 12/F, Shanghai Tower, No. 501, Yincheng Middle Rd.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21-2051-1000 Fax: +86-21-2051-1999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等任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 就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mathbf{I}$

Brocks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mathrm{H}$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17年4月17日下午14:30在丹阳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7 日上 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7, 049, 491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0.6053%,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6, 632, 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469%。

$\overline{2}$

$\tilde{\mathbf{x}}$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58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 124, 3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8%。

(注: 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overline{3}$

$\mathbb{R}^2$

$\mathcal{A}$

$\omega_{\rm p}$

$\sigma$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钱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获得146,742,244选举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0588%, 钱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获得 2,817,097 选举票数,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1660317%。

1.2 选举胡兆凤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获得146,637,792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0269%, 胡兆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获得 2,712,645 选举票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8228659%。

1.3 选举陆道如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获得147,435,341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623947%, 陆道如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获得 3,510,194 选举票数,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349792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overline{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毒墨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宋正奇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马彧

2017年 04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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