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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BAO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6

Feb 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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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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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裁曹志新先生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卖出 70,000 股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副总裁曹志新先生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曹志新先生 通过竞价交易增持,合计买入 25,400 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 18.45 元/股,总 金额 46.86 万元。2016 年 2 月 4 日,曹志新先生通过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减 持数量为 70,000 股,成交均价为 17.371 元。上述交易完成后,曹志新先生共持 有本公司股份 2,065,844 股。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上述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1、根据《证券法》第 47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由于本次交易买入均价为 18.45 元,卖出均价为 1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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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次交易无获利情况,公司董事会不存在收回其获利的情形。

2、曹志新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 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 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 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曹志新先生的短线交易 行为予以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必须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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