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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BAO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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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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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一〇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1 年4 月15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恒宝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5 日上午10:00 在丹阳公司三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云宝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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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 名,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16184026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73%。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 1、《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4、《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1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6、《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7、《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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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许成宝

杨 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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