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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 Thinker Automatic Equi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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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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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2.1 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 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2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 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 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2.3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3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4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 策权。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4.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4.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交易;
4.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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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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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交易;
4.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交易。
第5 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股东大 会审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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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含 30% )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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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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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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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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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第7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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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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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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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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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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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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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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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9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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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行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 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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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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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 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 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9.4 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论证,并
签署论证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9.5 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按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9.6 可行性报告获批后,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
- 9.7 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审批 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9.8 项目审批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10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11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 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12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会办公室 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 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13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 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14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 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 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 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15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16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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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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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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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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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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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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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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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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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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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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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19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 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20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 第21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2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23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