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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 Thinker Automatic Equi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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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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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思维列控” 或“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 第 98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 (中证协发[2014]77 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初 步询价方式、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初步询价和网下 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 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 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 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思维列控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申请 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8 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 “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思维列控”,股票代码为“603508”,该 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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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组织实 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 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 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00。关于网下申 购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 — 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 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数量不超过 4,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为 1,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T-3 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 始发行量。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 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 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

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 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 本公告“二、初步询价安排(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 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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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 2015 年 6 月 29 日(T-5 日)17: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 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 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 300 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 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 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 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基本条件,按规定在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并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CA 证书。投资者报价、查 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投资者应自 行负责 CA 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 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6 月 26 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网下投资者应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T-4 日)17:00 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向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营业执照/身份 证复印件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询价资格申请材料模板可从主 承销商官方网站(www.csc108.com)下载( 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和签 署后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 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 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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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 A 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和提交文件的具体 要求见“二、初步询价安排(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 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 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 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 申购量,即 300 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 2,800 万股,申 购数量超过 3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 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 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7、2015 年 7 月 2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 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 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等因素,协商确定最终的 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以及新股发行数量。具体见“三、确定发行价 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 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 连续发布《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投资风险特别 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8、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 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 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T-4 日)至 7 月 1 日(T-3 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00。

10、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 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 2015 年 6 月 29 日(T-5 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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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 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 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 价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 式,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和 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

12、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3 日(T-1 日)和 2015 年 7 月 6 日(T 日)的每日 9:30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 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 量须不超过 2015 年 7 月 3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 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 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6 月 26 日(T-6 日)登载于上交所网 站(www.sse.com.cn)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意向书》全文,《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6日 2015年6月26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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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日 2015年6月29日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文件
T-4日 2015年6月30日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文件截止日(17:00截止)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T-3日 2015年7月1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 2015年7月2日 确定发行价格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5年7月3日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公告》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当日9:30-15:00)
网上路演
T日 2015年7月6日 网上资金申购日(当日9:30-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当日9:30-15:00)
T+1日 2015年7月7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配号
T+2日 2015年7月8日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未获配申购资金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 2015年7月9日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 日为网上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操作申购。如无 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不是网下投资者自身技术及操作原因造成 的问题,主承销商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 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 4,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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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网上初始发行 数量为 1,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T-3 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 下初始发行量。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 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投资者需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进行网下询价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 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 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 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 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监 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 易日(T-5 日,即 2015 年 6 月 29 日)12:00 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 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CA 证书。

3、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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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前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 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前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 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6 月 26 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 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上 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 号)执行。

6、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需未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黑 名单。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已被列入黑名单却仍参加了本次网下询价,则 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同时将 上述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 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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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 2015 年 6 月 29 日(T-5 日)17: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T-4 日)17:00 以前以 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询价资格申请材 料模板可从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csc108.com)下载,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 电子文件和签署后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 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 公章,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上述文件扫描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主承销商接收 承诺函的确认电话为 010-85156434、65608346、85159236,联系人为:刘念、 付坚、卫彤。 投资者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承诺函》及相关材料时,请务必按 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名称全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思维列控;

个人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思维列控。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 效报价处理。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 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 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发行人的股票简 称为“思维列控”,股票代码为“60350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及网下申购。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为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上进行报价。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 为单位进行报价。

本次初步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 式进行,须同时申报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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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列示下属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初步询价报价时, 网下投资者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且只 能有一个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 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 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 申购量,即 300 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 2,800 万股,申 购数量超过 3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T-4 日)至 7 月 1 日(T-3 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 行报价或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 的资格。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 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 2015 年 6 月 29 日(初步询价开始日 前一交易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 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 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 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再参 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 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三)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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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委托他人报价;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 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网下获配投资者或获配配售对象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 1、不符合配售资格;

  •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 3、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 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三、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一)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1、在初步询价截止日(T-3 日)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 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下载最终报价结果,将全部投资者的报价按照拟申 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 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 前的顺序进行排序。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剔除排序在前的报价, 被剔除的所有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累计不低于网下拟申购总量的 10%。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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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

4、报价未被剔除,且拟申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 报价的配售对象,全部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 的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少于 10 家。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 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 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新股 发行的确定数量。

6、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当参与网下申购,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 申购数量为其有效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 过申购平台查询。

(二)网下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网下发行的股票向按要求完成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 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以下配售原则: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 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配售;安排不低于 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配售;如初步询价时由于 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过少,导致其获配比例高于公募社保类配售 对象,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缩减配售给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股票数量(缩 减后的股票数量占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可能低于 20%),直至其获配比 例不高于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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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 剩余部分。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第三类投资者的 配售比例。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 中不足 1 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申购数 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 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 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四、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3 日(T-1 日)9:30-15:00 及 2015 年 7 月 6 日(T 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按照 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 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 会备案。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6 日(T 日)9:30-11:30、13:00-15:00。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于 2015 年 7 月 2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上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可在 2015 年 7 月 6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10,000 元市值可申购 1,000 股,不足 10,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 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 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12,000 股)。具体初始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2015 年 7 月 1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按照 2015 年 7 月 2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 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 2015 年 7 月 6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 下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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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T+1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 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一)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 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 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 数超过 100 倍、低于 150 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则不进行 回拨。上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含已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

(二)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主 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 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

六、中止发行机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公 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 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 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4、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

5、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6、本次发行出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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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七、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5156434、65608346、85159236 联系人:刘念、付坚、卫彤 传真:010-85130542

发行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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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发行 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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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发行 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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