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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 Thinker Automatic Equipment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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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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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4 楼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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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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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1年4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3:30在河南思维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欣先生因公通过通讯方式 参与并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13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169,957,1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168,040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0.0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170,125,2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4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 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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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共7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9,330,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5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 1、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3、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 5、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6、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7、审议《公司2021年至2023年分红规划》;

  • 8、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1、审议《关于计提2020年度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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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加强对公司闲置资金管理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大 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