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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 Splendor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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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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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6 证券简称:辉煌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5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6年11月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
|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及公司股东在任何时候不得对前款 规定作任何修改。 |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 该条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 该条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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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越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干预公 司的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在行使表 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 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 觉遵守关联交易回避的有关规定,在与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决策中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章程所称“社会公众股股东”指除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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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章程所称“社会公众股股东”指除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 外的公司股东。 |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 外的公司股东。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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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3000 万元 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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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 (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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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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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对某项提案是否符合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有疑义时,股东大会可对该提案 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先行表决。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对某项提案是否符合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有疑义时,股东大会可对该提案 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先行表决。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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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前款中“条件”系指: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 (二)征集投票权必须是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 (三)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投票权, 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四)按照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 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投票权。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前款中“条件”系指: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 (二)征集投票权必须是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 (三)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投票权, 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四)按照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 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投票权。 |
| 第九十三条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 通过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 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 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九十三条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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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 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 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 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 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 公告。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位,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时方能生效。余任董 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 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时方能生效。余任董 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 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 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任职期限尚未结束的董 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享有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享有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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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享有公司其他董事享有权利; (二)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在经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四)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所规则及股东大会、本章程、监管机关赋予独 立董事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权利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权利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一)享有公司其他董事享有的权利; (二)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 报告;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四)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八)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征集;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所规则及股东大会、本章程、监管机关赋予独 立董事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权利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权利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免任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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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 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六)股东大会、本章程及监管机关要求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 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 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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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 括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 括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投资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或最 近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为本公司利益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超过上 述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 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零点五且高于 三百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且高于一 千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 关联交易,在经理事先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后, 由经理决定。 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九条除本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大 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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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三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三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三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三百万元;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上述(一)至(六)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长有权审批以下交易事 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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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的交易;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交易。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的交易;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交易; (六)公司发生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1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长在审批其权限内的交易事项 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审批权限内的交易 事项授权给公司经理行使。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
| 第一百四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经理, 可以书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
第一百四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书面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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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议。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投票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第一百六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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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对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或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就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事项作出决定;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九)对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或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就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事项作出决定;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从事秘书、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 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格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能够忠诚的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 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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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办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承办董 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八)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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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九)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 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 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变动情况; (十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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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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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 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以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 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二名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以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 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二名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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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第(一)、(二)、 (四)项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第(一)、(二)、 (四)项方式进行。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第(一)、(二)、 (四)项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第(一)、(二)、 (四)项方式进行。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四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 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 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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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 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因有第二百二十四条第 (一)、(三)、(四)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 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 停止。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因有第二百二十条第 (一)、(三)、(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 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 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 止。 |
|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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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 第二百四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 额高于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含 |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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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5%)时,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董事会: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0.5%(含 0.5%)以上且高于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但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权 限范围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并 做出决议后实施。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除前述(一)、(二) 款之外的关联交易,在公司总经理事先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后,由总经理决定。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或预计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项、第(一)项的 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 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一)项规定 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款执行,相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 |
在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董事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6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董事长: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权 限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后实 施。公司董事长在审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 易事项授权给公司总经理行使。董事长本人 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时,董事长应当回 避,且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与总经理同时与该交易具有关联关系 的,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或预计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 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 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 第(三)项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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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避表决。 |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款执行,相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回避表决。 |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本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监管机关赋予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监管机关赋予的其他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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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 提名等委员会的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比例。 |
|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本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事项;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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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三)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 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本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 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 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本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四)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 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者转让; 9、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事项;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三)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 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本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 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 及时报告董事会,与本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 露。 (四)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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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 他工作。 |
|
|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书面记载。 |
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 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200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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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 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 |
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 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 |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中; (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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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告。 |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后公告。 |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 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
|
|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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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 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 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 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 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
| 第十八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
| 第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 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 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 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 |
第二十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 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在 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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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 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有效控制。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 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 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有效控制。 |
|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闲置募集 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 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 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
第二十一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 (如适用)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 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包括股票及其衍 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 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 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 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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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
等的交易。 |
| 第二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 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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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 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 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 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如果仅将 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 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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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 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 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 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 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 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 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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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 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 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 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 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 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 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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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 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 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
|
| 第三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 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 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 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
|
| 第二十七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 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
第三十八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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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二十 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 三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 第二十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
| 第四十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 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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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 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拟采取的措施。 |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 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 第三十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 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 |
第四十二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 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 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 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 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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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 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 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 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 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 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
五、《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比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 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 |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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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 现经济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
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 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依据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 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专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 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 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 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 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专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 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 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内 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 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 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 字表达能力。 |
|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 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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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 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 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 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 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 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 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 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
|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 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 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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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环节进行调整。 | |
|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 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
|
|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 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 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
|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 |
|
|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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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 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 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 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 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 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
|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 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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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 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 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
|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 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
|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 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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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 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 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 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 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
|
|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 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 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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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
|
|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 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 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 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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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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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 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 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 否得到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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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在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
六、《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 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 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 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严格执行《河南 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其中风险投资包括相关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 本制度中涉及风险投资事宜的,应以《河南辉 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为 准。 |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严格执行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 制度》。 |
| 第七条公司由投资部或证券事务办公室管理 |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事务由公司投资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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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对外投资事务,公司融资管理由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 |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融资事务由 公司财务部门或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管 理。 |
|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投资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或 最近12 个 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 对外投资。超过上述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
第八条对外投资交易决策权限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1、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3、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4、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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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1、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 2、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三百万元; 4、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5、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6、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1、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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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交易; 2、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的交易; 3、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交易; 4、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的交易; 5、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交易; 6、公司发生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7、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权限以外的其他 对外投资交易。 公司董事长在审批其权限内的对外投资 交易事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审批权 限内的交易事项授权给公司总经理行使。 |
|
|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证券事 务办公室及公司另行聘请的专家组成投资评 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由证券事务办公室牵头 |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程序管理 (一)公司投资部或证券事务办公室根据具 体情况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外部机构 根据长期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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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组织; (二)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环境进行考 察; (三)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四)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 研究报告上报董事会进行评审; (五)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及公司律师根据董 事会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项目合作协 议书(合同); (六)证券事务办公室将合作协议提交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七)公司律师起草有关协议、章程和管理制 度; (八)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项目实施及其经营 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举办公司对合作方 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 意向书(立项报告)。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
并制作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包 括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2、关联方及股东情况; 3、主营业务与经营情况; 4、财务与会计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重要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历史沿革; 2、公司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 3、公司业务; 4、重大资产; 5、对外股权投资和分支机构; 6、重大债权债务; 7、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税务情况及政府补贴; 9、劳动人事; 10、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完成后,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由投资部或证券 事务办按照前述权限将投资项目分别报股东 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进 行审议决策。 (三)长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完成后, 证券事务办公室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律 师起草、拟定对外投资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合 同)(草案)。 (四)长期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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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 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等);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 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 文件;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 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 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根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预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 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 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
的决策程序获得批准实施并在投资协议/合 同生效之后,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或投资部 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 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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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的经营性支 出; 2、项目经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 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 净现值、资产 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证券事务办公室协同投资评审小组 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第二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 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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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 回收对外投资; 1、按照项目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符合事先约定的终止条件; 2、因不可抗力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3、项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 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 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的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 以回收对外投资; 1、按照项目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符合事先约定的终止条件; 2、因不可抗力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3、项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 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 场前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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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证券事务办 公室会同财务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四)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非货币资产应 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
3、由于自身的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证券事务 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 告,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非货币资产 应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从事对外长期投资,实行初 步审核、专家评议、集体决策、授权签批的审 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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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初步审 核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评议,并对项 目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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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专家评议会 (一) 专家评议会的组成。由证券事务办公 室组建包括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专 家库。每次评议的专家评议会,由证券事务办 公室根据不同的项目,随机选择相应的专家 (不少于三人),就上报的项目进行评议。 (二) 专家评议会的职责。了解和查询对外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社会同类项目概况); 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对项目作出评 价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 专家评议会采取实名记录和无记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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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决相结合。项目必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 无记名表决通过。 (四) 专家评议会应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 议包括专家名单、评议意见、决策建议和项目 表决情况,会议决议由主持会议人和项目当事 人共同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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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发展政策;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三) 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他投资目的; (四) 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五) 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六) 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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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对专家评议会形成的意见,由证 券事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由董 事会审核并作出决议。 |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11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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