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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 Splendor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Jun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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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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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督,可根据工作 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 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深交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如实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 证号码项下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公司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 交易日内,深交所将在其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 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并使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否则公司可以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依照《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