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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 Splendor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an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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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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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科技”或者“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辉煌科技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 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李海鹰先生、谢春生先生、郑建彪先生、张宇锋先生、康斌生先生的 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 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条件及工作经验。
综上,我们同意李海鹰先生、谢春生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郑建彪先生、张宇锋先生、康斌生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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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 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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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建彪 康斌生 张宇锋
日期: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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