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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 Hengx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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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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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披露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行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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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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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却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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