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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Urba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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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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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1]230Z1247 号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 2020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合肥城建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合肥城建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 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编制《关于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合肥城建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合肥城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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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合肥城建公司 2020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合肥城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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