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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Urba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Apr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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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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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事项 | 是/否/不适用 | 说明 |
|---|---|---|
| 一、内部审计运作 | ||
| 1、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是否为专职,并由董 | ||
| 是 | ||
|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 ||
| 2、公司是否设立独立于财务部门的内部审计 | ||
| 是 | ||
| 部门,是否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 ||
| 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 | ||
| 是 | ||
| 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 | ||
| 4、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如下事项 | ||
| --- | --- | |
| 进行一次检查: |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 ||
| 核准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 | ||
|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 ||
|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 ||
| 复》(证监许可[2019]2141号)核 | ||
| 准,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16名 | ||
| 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 | ||
|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987,79 | ||
| 1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 | ||
| 股发行价为9.01元,应募集资金总 | ||
| 额为人民币999,999,996.91元,根据 | ||
| 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5,000,000.0 | ||
| 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 | ||
| 币984,999,996.91元。该募集资金已 | ||
| 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 | ||
| 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 ||
| (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 是 | 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30Z013 |
| 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 | ||
|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 ||
| 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
| 为: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7,578.2 | ||
| 6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 ||
| 金45,000.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 | ||
| 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7,73 | ||
| 7.62万元,累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 ||
| 流动资金45,000.00万元。扣除累计 | ||
| 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和累计募集资金 | ||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募集资金余 | ||
| 额为15,762.38万元,募集资金专用 | ||
| 账户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 | ||
| 等的净额为1,542.84万元,募集资 | ||
| 金专户2021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 | ||
| 17,305.23万元。 | ||
| 2020年4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 | ||
| 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 ||
|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 ||
| 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因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参股 | ||
| 子公司庐江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 ||
| 司拟向工商银行合肥分行和徽商银 | ||
| 行合肥分行申请6亿元人民币的项 | ||
| 目贷款,贷款利率以银行贷款合同 | ||
| (2)对外担保 | 是 | |
| 为准。公司拟按照对庐江和禄49% | ||
| 的持股比例为庐江和禄上述6亿元 | ||
| 人民币贷款提供2.94亿元人民币连 | ||
| 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保利发展 | ||
|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安徽 | ||
| 保利100%股权)按照对庐江和禄 | ||
| 51%的持股比例为庐江和禄上述6 | ||
| 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3.06亿元人民 | ||
| 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 年5 月 |
1
| 6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 | |||
|---|---|---|---|
|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
| 1、2021年4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 | |||
| 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 |||
| 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 |||
| 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 |||
| 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向 | |||
| 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 |||
|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 | |||
| 集团”)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0 | |||
| 万元的借款额度,该借款主要用于 | |||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1年5月28 | |||
| 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 | |||
| (3)关联交易 | 是 |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
| 2、2021年7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 | |||
| 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 |||
|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 |||
|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 |||
| 的议案》。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 | |||
| 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为参股公 | |||
| 司合肥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 | |||
| 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 | |||
| 万元的财务资助。2021年8月6日, | |||
| 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 |||
| 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
| (4)证券投资 | 否 | ||
| (5)风险投资 | 否 | ||
| 1、2021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 | |||
|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 |||
| 易的公告》。2021年7月21日,公 | |||
| 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
| 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 |||
| 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
|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不影响正 | |||
| 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 | |||
| 金为参股公司合肥华侨城实业发展 | |||
| 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 |||
| (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是 | ||
| 3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2021年8 | |||
| 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 | |||
|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
| 2、2021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 | |||
| 《关于收到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 | |||
| 款项的公告》。公司收到参股公司 | |||
| 华侨城实业归还的财务资助款项人 | |||
| 民币6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 |||
| 剩余待偿还财务资助款项人民币 | |||
| 21,400 万元。 | |||
| (7)购买和出售资产 | 否 | ||
| (8)对外投资 | 否 | ||
| (9)公司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否 | ||
| (10)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 | 否 | ||
| 情况 | |||
| 2021年4月20日、4月26日、8月 | |||
| 25日、10月25日,审计委员会分 | |||
| 别召开2021年第一次至第四次会 | |||
| 5、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 | |||
| 议,对公司每季度财务报表,内控 | |||
| 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 | 是 | ||
| 审计部提交的审计工作总结等事项 | |||
| 作计划和报告。 | |||
| 进行了审议,并就公司内部制度的 | |||
| 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给予指导和意 | |||
| 见。在2020 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审 |
| 议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 | ||
|---|---|---|
|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对公 | ||
| 司财务报表进行审阅;督促审计工 | ||
| 作进展,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 | ||
| 和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
| 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 ||
| 和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同时,对 | ||
| 审计机构的年报审计工作进行总结 | ||
| 和评价。 | ||
| 6、专门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 ||
| 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 是 | |
| 大问题等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 ||
| 2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次 | ||
|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 | 是 | |
| 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 | ||
|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
| 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是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 | ||
| 是 | ||
| 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 | ||
| 2、公司是否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 ||
| 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网站上的投资者提 | 是 | |
| 问,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 ||
| 3、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前是否要求特定 | ||
| 不适用 | ||
| 对象签署承诺书。 | ||
| 4、公司每次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 | ||
| 易日内,是否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
| 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 不适用 | |
|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 | ||
| 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 ||
| 三、内幕交易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是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 | ||
| 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 | ||
| 是 | ||
| 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 ||
| 管理做出规定。 | ||
| 2、公司是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 | ||
|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在 | ||
| 是 | ||
| 筹划重大事项时形成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
| 相关人员是否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
| 3、公司是否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 | ||
| 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 | ||
|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 | ||
|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 ||
| 是 | ||
|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 ||
| 行交易的,是否进行核实、追究责任,并在2 | ||
|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 | ||
| 所和当地证监局。 | ||
|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 ||
|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 ||
| 是 | ||
| 其衍生品种前是否以书面方式将其买卖计划 | ||
| 通知董事会秘书。 | ||
| 四、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 | ||
| 1、2020年8月19日,公司与合肥 | ||
| 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 ||
| 1、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是否对 | 简称“工业科技”)、渤海银行股 | |
| 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及时签订《募集资 | 是 | 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渤 |
| 金三方监管协议》。 | 海银行合肥分行”)和华泰联合证 | |
|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 | ||
| 联合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
3
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 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 司在渤海银行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 2003000243000789),工业科技在 渤海银行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2002353280000502)。 2、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与合肥 工投环湖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环湖科创”)、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 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合肥望 江路支行”)和华泰联合证券、国 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公司在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302010519200666666),环湖科创 在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302010519200223340)。 3、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与合肥 庐阳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庐阳工投”)、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合肥银河支行”) 和华泰联合证券、国元证券签署《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工 商银行合肥银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 1302015419200888883),庐阳工投 在工商银行合肥银河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302015419200363130)。 4、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与合肥 庐阳工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和 华泰联合证券、国元证券签署《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中 国银行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79757552310),庐阳工投在中国 银行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85758045143)。 5、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与合肥 新站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站工投”)、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四牌 楼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合肥 分行四牌楼支行”)和华泰联合证 券、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公司在浦发银行合肥 分行四牌楼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 58050078801500001060),新站工 投在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四牌楼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58050078801100001070)。
| 上述五份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 | ||
|---|---|---|
| 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 ||
| 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 | ||
| 在问题。 | ||
| 2020年7月22日,募集资金到账。2 | ||
| 020年10月26日和2021年4月20日, | ||
| 2、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 4月26日、8月25日、10月25日,公 | |
| 的使用和存放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 | 是 | 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
|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 和存放情况进行了季度审计,并对 |
|
|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 | ||
| 表意见。 | ||
| 3、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是否未将募集资金 | ||
| 投资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 ||
|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 ||
| 未将募集资金用于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 否 | |
|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 | ||
|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以及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 ||
| 资金用途的投资。 | ||
| 4、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后12个月内,是 | ||
| 否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
| 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 否 | |
| 金,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
| 或归还银行贷款。 | ||
| 五、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是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10 | ||
| 个交易日内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资料填报: | ||
| 关联人数据填报”栏目向深交所报备关联人信 | ||
| 是 | ||
| 息。关联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是否 | ||
| 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更新。公司报备的关联 | ||
| 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
| 2、公司是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 | ||
| 易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得 | 是 | |
| 以执行。 | ||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 ||
|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 | 是 | |
| 间接和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 ||
| 4、公司关联交易是否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审 | ||
| 是 | ||
| 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六、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是否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 | ||
|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 | 是 | |
|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 ||
| 2、公司对外担保是否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审 | ||
| 是 | ||
| 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七、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是否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 | ||
| 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有关审 | ||
| 是 | ||
|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 | ||
| 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 ||
| 2、公司重大投资是否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审 | ||
| 是 | ||
| 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3、公司在以下期间,是否未进行风险投资: | ||
|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 | ||
| 间;(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 ||
| 否 | ||
|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3)将超募资金永 | ||
| 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 ||
| 十二个月内。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签署了《控 | 是 |
5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 | |||
|---|---|---|---|
| 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 | |||
| 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是否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 | |||
|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 | |||
| 备案工作。 | |||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签 | |||
| 署并及时更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是 | |||
| 声明及承诺书》后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 | |||
| 案。 | |||
| 独董姓名 | 天数 | ||
| 3、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是否每年 | 徐淑萍 | 13 | |
| 保证安排合理时间生产经营 | |||
| ,对公司状况、 | 是 | 周亚娜 | 13 |
|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 |||
| 、 | 陈青 | 13 | |
|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 |||
| 。 | 尹宗成 | 13 | |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