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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Meyer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Oct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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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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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美亚光电 证券代码: 00269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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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20 (十)对本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一)其他 .......................................................................................................... 22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咨询方式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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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美亚光电:指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合 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
1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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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美亚光电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美亚光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美亚光电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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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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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 的政策环境和美亚光电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48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 股本总额的比例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1 | 沈海斌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5.6 | 1.93% | 0.0083% |
| 2 | 齐志伟 | 副总经理 | 3 | 1.03% | 0.0044% |
| 3 | 奚正山 | 副总经理 | 3 | 1.03% | 0.0044% |
| 4 | 吴明 | 副总经理 | 3 | 1.03% | 0.0044% |
| 5 | 张建军 | 副总经理 | 3 | 1.03% | 0.0044% |
| 6 | 郭廷超 | 副总经理 | 3 | 1.03% | 0.0044% |
6
| 7 | 张浩 | 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
3 | 1.03% | 0.0044% |
|---|---|---|---|---|---|
| 8 | 郝先进 | 董事 | 2.5 | 0.86% | 0.0037% |
| 9 | 程晓宏 | 董事会秘书、管理 总监 |
1.8 | 0.62% | 0.0027% |
|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239人) |
204.1 | 70.38% | 0.3019% | ||
| 预留 | 58 | 20.00% | 0.0858% | ||
| 合计 | 290 | 100.00% | 0.429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600.00 万股的 0.43%。其中首次授予 232.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600.00 万股的 0.34%;预留 5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600.00 万股的 0.09%,预留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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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 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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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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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3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20.3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0.76 元的 50%,为每股 20.38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0.65 元的 50%,为每股 20.33 元。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 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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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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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 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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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50% | 0 |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
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 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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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美亚光电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 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 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美亚光电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4、美亚光电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将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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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5、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 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6、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激 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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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经核查,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 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 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 ” “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美亚光电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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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 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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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3、限制性股票的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 | 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 | 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 | 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5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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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 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 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 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 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 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 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本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 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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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 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 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 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美亚光电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 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同时,美亚光电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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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本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 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光电识别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业务范围涵盖农产品检 测、医疗影像、工业检测等领域,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光电识 别解决方案。在“深度聚焦”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公司不断开拓进 取,识别核心技术持续保持行业领先并实现了多元化的应用发展。近年来,公 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产品市场竞争力逐步提升,为未来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奠 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当前国际局势变化日趋复杂,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 续蔓延,给国内外经济和各行业发展均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公司的三大主营业 务发展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尤其是口腔相关业务及海外出口业务受疫情 不确定性的影响较大。
综合考虑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发展环境,为保证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有效 落地,实现企业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将以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主要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反映了公司市场占有率,体现了公 司的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同 时兼顾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公 司通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管理、研发、营销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激励, 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福利制度,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和经营效率,推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业绩和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锁定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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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售期满,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美亚光电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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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 于论证分析,而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美亚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美亚光电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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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
1、《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2、《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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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
5、《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
6、《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
-
7、《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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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 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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