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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Meyer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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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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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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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1 第00394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美 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吕光律师出 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4 月8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股权 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7 日下午14:30 在合 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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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 月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 月7 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1 名,代表股份数量527,826,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1%。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 人,代表股份数量 457,80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50 人,代表股份数量70,024,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35858%。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2021 年4 月28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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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 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 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6、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 8、审议通过《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10、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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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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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经办律师:李 军

吕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