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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Meyer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0
May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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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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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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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20 第00308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美 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吕光律师出 席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0 年4 月9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股权 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 年5 月13 日下午14:30 在合 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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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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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5 月13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 月13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9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6,693,4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11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0,316,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0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 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8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26,377,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2020 年5 月7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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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 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 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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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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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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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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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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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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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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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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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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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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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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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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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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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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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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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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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非独立董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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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选举田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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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选举沈海斌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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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选举郝先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13.2 独立董事选举
13.2.1 选举张本照为公司独立董事
13.2.2 选举储育明为公司独立董事
13.2.3 选举杨模荣为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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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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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选举韩立明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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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选举倪迎久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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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经办律师:李 军
吕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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