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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Meyer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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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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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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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天律意字第0137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美 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 出席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4 月8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 年5 月5 日下午14:30 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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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5 月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 月4 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5 月 5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0,043,8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6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0,043,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 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2016 年4 月28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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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 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 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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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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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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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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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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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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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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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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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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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的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 年5 月5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晓健 李 军 音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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