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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GOCOM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Nov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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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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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2021 年11 月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 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11 月1 日,同意以7.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0 名激励对象授予90.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关于提名程运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名程运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董事候选人程运安先生具备履职所需的职业素质、 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具备任职资格。我们 同意提名程运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程运安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程运安先生确因工作调整向董事会提交了辞去公司总经 理职务的书面申请,有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总经理工作 细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鉴于程运安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平稳交接, 其辞任总经理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我们同 意其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对其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发展 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2、关于聘任魏臻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魏臻先生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的能力,未发 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 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措施尚未解 除的情形,其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 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魏臻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春煌、吕蓉君、喻荣虎

2021 年11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