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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GOCOM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n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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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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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 销商)”)作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 “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 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家承销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主承 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 简称“《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 关文件的规定,针对工大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出具本核 查报告。
一、 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8 月6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8 月23 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1 年2 月8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1 年第1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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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员会于2021 年2 月8 日召开2021 年第15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合肥工大 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5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2 号),同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于企业;符合一 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 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国元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创新”)。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 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本次发行向前述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战略投 资者人数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制订的发行方案的内容,本次发行规模为 2,169 万股,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08.45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5.00%, 未超过20%的上限,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元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 人民币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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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
-
人民币1 亿元;
-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国元创新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08.45 万股,具
-
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 规定。
国元创新承诺将在T-3 日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相关 规定选取,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元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仅国元创新1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配售比例为公开 发行股份的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 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 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 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国元创新。
1、国元创新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念新
设立日期:2012 年11 月28 日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 号包河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三楼
310 室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经营期限:2012 年11 月28 日至2062 年11 月28 日
主要业务描述: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的综合投资
平台,经营范围主要为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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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国元创新系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元创新的公司章程,国元创新的控股股东为国元证券,持股比例为 100%;国元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元 创新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元创新为国元证券设立 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元创新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元创新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元 证券存在关联关系;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 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元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经核查,国元创新系依 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 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根据国元创新承诺,其本次参与战略配 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国元创新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 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 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国元创新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 为发行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元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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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 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依据《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 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国元创新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同时发行人已对本次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四、律师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律师,对工大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创新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 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 名 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 相关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国元创新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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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创新符合本次发行战略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配售安排 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 名且 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相关 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国元创新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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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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