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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CHIPMORE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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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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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68835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98号)同意注册,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5,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 850,000手(8,500,000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000.00万元,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120.9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3,879.0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1月7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5]4189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 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 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1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账
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信息
1 高脚数微尺寸凸
块封装及测试项
合肥颀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
188783950139
2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
8112301011301139625
3 颀中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先进功
率及倒装芯片封
测技术改造项目
颀中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
工业园区分行
526182906575
4 首都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12100024690020013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 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高脚数微尺寸凸块封装及测试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廖小龙、吴建航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 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高脚数微尺寸凸块封装及测试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廖小龙、吴建航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 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先进功率及倒装芯片封测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廖小龙、吴建航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三方监管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 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先进功率及倒装芯片封测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基于甲方发出的符合前述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支付,对于甲方支付 指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乙方仅依据甲方指令办理存单开立等手 续,并配合丙方的查询,但对存单的保管、支取控制不承担责任。

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 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廖小龙、吴建航在乙方正常工 作时间内,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向 其提供与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直接相关的资料。丙方人员在行使本条约定的权利时, 应遵守乙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要求。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5 个工作日 内仍未履行的,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 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因甲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 甲方和丙方后,要求甲方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 甲方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