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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CHIPMORE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Apr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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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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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2023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预案有利于保障公司 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 益,也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关于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颀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4 年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 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4 年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需要。我们认为本次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 案,是依据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4 年 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关于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关于续聘公 司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以上一、三、五、六、七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也光、王新、胡晓林 2024 年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