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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 CHIPMORE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Jun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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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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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JINGTIAN & GONGCHENG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年6月26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 1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 "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及 会议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mathbf{I}$
法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6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肥 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 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 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8名股东),代表股份 数为 904,088,7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股份数为 5.716.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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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 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10名(代表10名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6,648,9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年6月26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讲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2) 议案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3) 议案3《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4)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5) 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6.608.43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弃权 0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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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6《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6,608,432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 反对 40.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议案 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修订章程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8) 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6,608,43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弃权 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 议案 9《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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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合肥顾中科技控股有限公司、Chipm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表 决情况如下: 同意 86,608,43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 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6.608.432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弃权 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 议案 10《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6,608,432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弃权 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 议案 1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12) 议案 12《关于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审议的议 突》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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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13) 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3 年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6.608.432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弃权 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4) 议案 1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9.764.5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6,608,432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 反对 4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5) 议案 1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 15.01《关于提名陈小蓓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各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4,112,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4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5,692,18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92,18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62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0,956,75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308%;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5,692,18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92,182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92%。
(16) 议案 16《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 16.01《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各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4.112.378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42%;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5,692,719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92,71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6257%。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 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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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2022年大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