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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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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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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四 十一条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 外。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第一百四 十三条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
|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
|---|---|---|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 |
| 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 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 |
| 录; | ||
|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 |
| 第一百四 | 事: | 事: |
| 十五条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
|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 |
|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 | |
|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 |
|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 |
|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 |
| 系亲属; | 偶、父母、子女; | |
|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 |
|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五)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 (五)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 |
|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 |
|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 |
|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 |
| (六)在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 主要负责人; | |
|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 (六)在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
|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
|---|---|---|
| 第一百四 十七条 |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 第一百四 十八条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
|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
|---|---|---|
| 第一百五 十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或第 |
| (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应当立即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前述规定离职导致董事 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 第一百五 十二条 |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 关规定限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
|---|---|---|
| 第一百五 |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 十三条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
|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 咨询或者核查; | |
|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 |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 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 |
|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 |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意见; | |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 |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 的其他职权。 | |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时应 | |
|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 |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立董事同意,行使其余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 ||
| 之一以上同意。 | ||
|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 ||
| 关情况予以披露。 | ||
|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第一百五 |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 十四条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公 |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 |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 |
|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
|---|---|
| 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
|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的其他职责。 |
|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
|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董事会审议: |
|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所 |
|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 持; |
|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
|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 | 的其他事项。 |
|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 者合法权益; |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
|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
|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 所; |
|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案;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
| (十四)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
| (十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的其他事项。 |
|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其障碍。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
|---|---|---|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
|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
|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 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者提供不及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
|---|---|
|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 |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
| 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 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
| 存5年。 | 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
| 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 | 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 |
|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
| 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
|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
|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所报告。 |
|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
|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 |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 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
|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 要求相关人员配合,并将具体情形及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
| 中进行披露。 | 录。 |
|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 |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
|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 |
| 中进行披露。 | |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 |
|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 |
| 露的其他利益。 | |
| (六)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五 十六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每 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经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并保存至少10年。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
|---|---|---|
| 第一百六 十条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 名,独立董事三名。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 |
| 第一百七 |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 |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 |
| 十三条 | 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 |
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 或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 第一百八 十四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和环境、 社会及治理(ESG)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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