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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Xinguang Optic-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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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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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 2019-004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情况
目前,公司主要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地址均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 1294 号,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求,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哈尔滨开发区迎 宾路集中区南湖街1 号”变更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 号”。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9 年3 月19 日召开的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且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施行。鉴于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19 年7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 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 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原章程草案 | 新章程 |
|---|---|---|
| 1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该 |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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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股股票于【】年【】月【】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
|---|---|---|
| 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开发区迎 宾路集中区南湖街1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
| 4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10000 万股,均为 普通股。 |
| 5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及 第(四)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
| 6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 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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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 的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提 供担保除外),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但低于公司市值的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公司市 值的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但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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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凡达到或超 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交 易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达到本款规定标准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 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月;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 |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500万元。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市值是指交易前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凡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 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交易超过本款规定上述任一标准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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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 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年。 交易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 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 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认缴的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如公 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 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1年。 交易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 照前述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 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 以上通过;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担保。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 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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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以上通 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全体独 立董事2/3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 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 外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 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 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四)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 律、公司制度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批准,并依 据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 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 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 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 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就本章中规定的须由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范围外的其他事项, 由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相关决策及实施细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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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四)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公司制度 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批准,并依据 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 董事 2/3 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 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 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 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 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 日前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 7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 定的其他方式,并电话确认。 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 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 的其他方式,并电话确认。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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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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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新增第二百条 | 第二百条若本章程中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不符,则以相关规定为准。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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