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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Xinguang Optic-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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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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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 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 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新光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 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融资事项;
(二)签订重大购买、购销合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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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四)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的对公司生产经营
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三)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 (四)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五)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 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就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标准的事项,董事长有权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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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
-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
市值的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1,000 万元的;
-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
-
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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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
的50%以上;
-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
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
上述所指交易,不包括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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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 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交易。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由总经 理办公会制定相关决策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金额在董事长权限内的,应由使用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导批示,经财务部审核后,报董 事长批准;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 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报财务部会同有 关主管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报董事长批准;超过董事长审批权 限,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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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 应由财务总监指定财务部负责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需要, 可另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 总监审核通过后,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投资决策过程应当进行书面记录,由相关人 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一条 就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 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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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三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证券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 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 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 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 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 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办公室、 7 / 10
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 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 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 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 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 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 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 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提出审结申请, 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违背 8 / 10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 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 (或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 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 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 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 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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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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