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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Feb 23, 2021
56904_rns_2021-02-23_c24775b8-3cf1-4f4c-8793-e1a034ff61f2.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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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哈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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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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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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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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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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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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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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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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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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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完善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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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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