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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l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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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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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 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公司 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 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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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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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
定安排、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 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5、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 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 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提高公司管理人员、销售及采购业务骨干的积 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统一股东与经营者 之间的利益,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提高公司 业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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