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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l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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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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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2013 年7 月26 日经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 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并保证及时、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并提请董事 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及公司各业务部门为提 案申请部门及事项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提议人提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并负责编制 董事会提案以及提案事项日常工作的管理;公司证券部为提案管理及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对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核,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提案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交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公司提案申请部门编制,申请部门进行业务审 核,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六条 提案申请部门应填报《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详见附件1),详 细列明提案部门、申请时间、议案名称及内容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 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提案的合规性审核,如认为提案内容 不符合本制度规范,有权要求申请部门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须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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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应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须独立董事出具事前意见 的,还应请独立董事出具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提案及相关材料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15 天,董事会临时会议前 10 天提交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如提案事项须先由各专门 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日期还应符合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其主管部门申请 的提案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提案后,提案申请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决议严 格执行,妥善保管提案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进展情况(如协议签署、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提交公司证券部,以便公司证券部汇总,协助董事会了 解审议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银行贷款类;

(二)对外担保类;

(三)关联交易类;

(四)资产交易类;

(五)对外投资类;

(六)委托理财类;

(七)人事任免类;

(八)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的其它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本。提案申请部门对书面材料 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书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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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为准。

第十四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并应 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提案部门在编制提案时应谨慎考虑并在提 案中详细说明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 (三)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五)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同时还应与提案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 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其中银行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易、对外投资类等重点监管事 项的提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 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银行贷款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贷款(公司内部财务资助)公司的简要介绍:如债权单位名称、 金额、贷款期限等;

(二)申请贷款(公司内部财务资助)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资金用途的说明:按照用途分类为经营型贷款和项目型贷款,阐述 本次申请的贷款(公司内部财务资助)的具体用途;

(四)还款计划及还款保证措施,须说明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等;

(五)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如其他 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其他股东应出 具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说明。

除以上内容外,还应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一)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贷款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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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与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用途等;

  • (三)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累计数额;

  • (四)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 (六)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 (七)反担保方案;

  • (八)关联方是否同意同比例担保的说明。

  • 与担保相关的附件资料,包括:

  •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六)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交易双方、交易的类型、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等;

  •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阐述(即无法避免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

  • (三)关联交易对方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 (四)有关交易标的的评估报告,作价依据(如适用);

  •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说明;

  • (六)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第十八条 资产交易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一)交易情况介绍:简单介绍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

  • 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协议签署日期等;

  •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逐项列明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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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运营情况、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 评估价值等;交易对方及其他当事人的情况(如适用);

(三)定价情况:主要说明成交价格及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如拟购买或出 售资产价值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须经过有资质的独立机构评估,并附相关 评估报告。如账面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支付方式、支付方支付能力及款项回收的风险判断和说明;购买或出 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 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说明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协议主体为 法人或其他机构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企业类型、注册地、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等。协议主体为自然人的,说明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国籍或经常居住地、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及履约保证等;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设立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 出资比例,如用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如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 说明资产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资产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 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如用股权出资的,说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名称,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或一期 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 机构及其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比例;

2.具体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各主要投资方的出 资及其他义务、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项目分成以及 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等。

(三)介绍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包括附件)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认购股数(占投资标的总股本的比例)、投资方式(现 金、股权、资产等)、出资期限或者分期出资的安排、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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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重大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有 效期。对外投资合同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2.投资行为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说明需履行的 程序和进展情况;

  • 3.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应说明成交价格的制定依据;若成交价格与资产 或股权的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四)说明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安排;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预计从投资中获得的利益(含潜在利益)、投资行为完成 后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的说明。

第二十条 如提案内容要件不齐备,或提议事项处于初步推进阶段,或提议 事项仅属于通报的事项,应作为董事会参阅文件,向各位董事、监事进行情况汇 报,符合审议条件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过程、提案内容、议案、表决情况、决议均属于内 幕信息或公司商业秘密,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提案部门、提案人、提案部门主 管领导、公司证券部、董事、监事等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保密及 内幕信息规定,不得泄露决议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散布 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提案部门对具体提案内容负责,提案若因资料不齐全或没有足 够的提前期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的,由提案部门负责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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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所有类别提案,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提 案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案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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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

提案部门 提议时间 董事会会议届次 第 届第 次董事会会议 (证券部填写)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具体议案附后) 提案部门 经办人

提案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提案部门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说明:1、一个申请表中可包含多个提案,提案以附件形式附后。

  • 2、此表经提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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