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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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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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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 法(2011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董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直接分管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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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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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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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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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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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 (七)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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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秘管理办 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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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 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 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 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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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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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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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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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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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 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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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 机制建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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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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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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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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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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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 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 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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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 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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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 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 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 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上交所实施的年度考 核和离任考核。主动向上交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按照上交所规定,其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 月1 日至次年的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3 日至离任3 日。
第五章 解聘和离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出现《董秘管理办法》第七条 和第十条规定之任何一种情形的,公司将按照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个人原因可以提出离职,但 必须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免除董事会秘书承担的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内 容如与本制度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内容为准。本制度与国家颁 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 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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