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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Feb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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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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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编号:临 2018-021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股份”或“公司”)因 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市国资委正在筹划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哈药集团”)相关的重大事项,于2017 年9 月28 日起停牌。
2017 年10 月19 日,公司因控股子公司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经与有关各方论证,该事项对人民同泰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对本公 司也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 年10 月19 日起继续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前期因筹划重大事项的 停牌时间计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按照规定,公司每五个交 易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一、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原因
公司此次筹划资产重组是拟通过投资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GNC Holdings, Inc.(股票代码:GNC,以下简称“GNC”)股权 及竞标收购其中国区业务。
GNC 是国际知名的保健品、营养品等膳食营养补充剂品牌,在全 球50 余个国家和地区拥有9000 余家零售门店,提供1500 余种健康 类产品。GNC 以营养补充剂和保健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 并经销第三方同类产品,自主品牌产品销售约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 产品涵盖维他命、草本及矿物质保健品、运动健身补剂、体重管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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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个人护理以及食品饮料等。
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引入GNC 品牌,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完善公 司产业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帮助公司快速成为中国膳食补充剂 及保健品行业领军企业。
(二)初步筹划交易方案
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人民同泰为实施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以支付现金认购优先股、可转债、向其直接增资、收购中国 区业务及各种方式结合)对GNC 进行投资并取得GNC 控制权。
二、公司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工作
2017 年7 月,GNC 启动有关中国区业务的竞标出售工作,哈药集 团授权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本”)派出的董事 及其负责哈药项目的管理团队代表哈药集团组织参与竞标工作,签署 了有关项目的保密协议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2017 年8 月,中信资 本代表哈药集团向GNC 财务顾问提交了第一轮标书,2017 年9 月20 日,收到哈药集团通过筛选的通知,可以进入第二轮竞标程序,同时 向投资团开放了在线数据库。
经各方论证,哈药集团初步拟定以人民同泰作为本次收购的实施 主体,并考虑直接投资GNC 股权,经论证,本次筹划的事项构成人民 同泰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构成哈药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人民同泰、哈 药股份股票自2017 年10 月19 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资产重组涉 及的各项工作,包括论证方案、交易方式及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 等具体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与相关各方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可行性 进行沟通、论证,对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与交易 对方进行互访,并就交易方案、框架协议、工作进度进行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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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易方案、协议条款进行磋商、谈判。
2017 年10 月,哈药集团与GNC 签署保密协议,哈药集团、中信 团队访问了美国匹兹堡GNC 总部,2017 年11 月,GNC 团队到访了哈 药总部,GNC 财务顾问正式发出了竞标流程的第二轮流程书。2017 年 12 月,哈药集团向卖方顾问提交了第二轮标书,2018 年1 月,中信 资本代表哈药集团、哈药股份、人民同泰到美国匹兹堡GNC 总部就 GNC 增资事宜进行商业谈判,2018 年2 月11 日,哈药集团董事会审 议通过投资GNC 相关事宜,2018 年2 月13 日,哈药集团与GNC 签订 《证券购买购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同日,哈药集团与哈 药股份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相关证券购买交易之实施主体安排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协 议”)。
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境内法律顾问,哈药集 团聘请Morgan Stanley & Co. LLC、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境外财 务顾问,聘请ROPES&GRAY LLP 担任境外法律顾问,对标的资产进行 了尽职调查,对方案进行了审慎论证,协助公司开展谈判等工作。
本次重组筹划过程中,公司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内幕知 情人范围,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2017 年9 月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0),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哈药集团的通知,哈 药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市国资委正在筹划与哈药集团相关重大 事项,涉及哈药集团层面的股权变更,以推进哈药集团继续开展混合 所有制改革。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 年9 月28 日起连续停牌。
2、2017 年10 月19 日,公司发布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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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临2017-039),因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人民同 泰正在筹划资产购买的重大事项,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该事项 对人民同泰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对本公司也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 年10 月19 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前期 因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时间计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即自 2017 年9 月28 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3、2017 年10 月20 日,公司发布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停牌前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0), 披露了截至2017 年9 月27 日上市公司的股东总户数及前十名股东、 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情况。
4、2017 年10 月28 日,公司发布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7),公司股票自 2017 年10 月30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5、2017 年11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2017 年11 月28 日发布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5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4),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7 年11 月28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 个月。
6、2017 年12 月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哈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7 年12 月28 日起继续停牌 不超过两个月。
7、2017 年12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2017 年12 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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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布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57)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自2017 年12 月28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两个月。
8、2017 年12 月22 日,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投资者 说明会,并于2017 年12 月23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 牌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4)。
9、2017 年12 月26 日,公司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于2017 年12 月27 日发布《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65)。经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公司股票自2017 年12 月28 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2 个月。
10、2018 年1 月27 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 告》(公告编号:临2018-009),公司继续停牌不超过1 个月。
11、停牌期间,公司每5 个交易日发布了进展公告,公司分别于 2017 年10 月26 日、2017 年11 月2 日、2017 年11 月9 日、2017 年 11 月16 日、2017 年11 月23 日、2017 年11 月30 日、2017 年12 月 7 日、2017 年12 月14 日、2017 年12 月21 日、2018 年1 月4 日、 2018 年1 月11 日、2018 年1 月18 日、2018 年1 月25 日、2018 年 2 月1 日、2018 年2 月8 日披露《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3 、临2017-048、临2017-049、 临2017-050、临2017-051、临2017-055、临2017-056、临2017-059、 临2017-061、临2018-001、临2018-005、临2018-007、临2018-008、 临2018-012、临2018-013)。
三、交易方案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一)最初的交易方案
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人民同泰为实施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以支付现金认购优先股、可转债、向其直接增资、收购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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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业务及各种方式结合)对GNC 进行投资并取得GNC 控制权。 (二)目前确定的交易方案
经过多轮谈判协商,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与GNC 未对控制权相 关条款达成一致。根据最终的谈判结果,交易范围仅包含认购GNC 优 先股,交易金额降低至299,950,000 美元。
因GNC 业务范围与哈药集团业务领域高度契合,且其拥有国际知 名的膳食营养补充剂品牌,与GNC 的业务合作,将极大提高哈药集团 的综合竞争力,对于哈药集团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因本次投 资规模较大,时间紧迫,且标的公司为一家知名的美国上市公司,在 谈判过程中出现其他实力较强的竞购者,因此竞购主体整体实力、市 场影响力以及资金到位时间等条件,成为掌握谈判主动权的有效途径。 哈药股份作为人民同泰控股股东,无论整体实力还是市场影响力均要 强于人民同泰,且人民同泰预计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规模的资 金,无法满足交易进程的需求,以哈药股份作为实施主体更加有利于 取得竞争优势,为了促成交易的达成,经双方谈判,最终决定本次交 易的实施主体由原计划的人民同泰变更为哈药股份,具体交易方案如 下:
1、认购GNC 优先股
由公司拟认购GNC 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以下简称:“优先股”), 认购金额为299,950,000 美元,转股价格为5.35 元/股,根据此转股 条款,转股完成后,预计公司将获得GNC40.1%的股权,从而成为其 单一最大股东;同时,优先股年股息率为6.5%,GNC 有权以现金或向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支付优先股股利,包括现金与发行优先股相结 合的方式。
本次投资完成后,GNC 董事会人数增加至11 人,其中公司有权 提名5 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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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2 月13 日,哈药集团已与GNC 签署购买协议,协议规定 哈药集团应当安排哈药股份作为履约主体,由哈药股份承担相应的权 利和义务。同日,哈药集团与哈药股份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安排协议, 根据哈药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安排协议尚需本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会前须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 取得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能否 顺利完成此投资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设立合资公司运营中国大陆地区业务
公司将与GNC 设立合资公司运营中国大陆地区业务,其中哈药股 份将持有合资公司65%的股权,GNC 持有合资公司35%的股权。
合资公司将拥有中国大陆地区GNC 业务的独家经营权,GNC 将授 予合资公司长期的独家商标许可,允许合资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 生产、销售GNC 产品。
双方已在购买协议中就设立运营中国区业务的合资公司作出约 定,并就具体方案达成初步意向,但尚未签订正式的合资协议,相关 交易条款尚未最终确定,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交易能否顺利完成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带来的投资风险。
(三)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根据以上交易方案,哈药股份本次交易的投资金额为 299,950,000 美元,对照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本次交易方案不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对外投资行为。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转为对外投资事项。
四、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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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公司承诺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后的2 个月 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股票复牌及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在2018 年2 月26 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按规定及时披 露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于2018 年2 月27 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董事会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 不便深表歉意,同时对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公司发展的各位投资者表 示衷心感谢。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 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 告,注意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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