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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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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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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4 月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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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因公司副总经理王 海盛先生之配偶在授予日2021 年4 月16 日前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 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王海盛先生的授予须在其配偶卖出行 为发生6 个月后,故其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王海盛先生 的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 定。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 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所属企业负责人及其他核心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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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 年4 月1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授予2,135万份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为2.44 元/份;同意暂缓授予王海盛先生的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 的98 名激励对象授予1,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36 元/股。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广成、卢卫红、娄爱东、李兆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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