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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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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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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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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 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条件、 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不存 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属企业负责人及其他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该计划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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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反映公司市场规模、未 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 以下业绩考核目标:2021-2023 年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122 亿元、 140 亿元、161 亿元,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 亿元、2.2 亿元、2.42 亿 元。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同意公司实 施《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广成、卢卫红、娄爱东、李兆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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