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5
Apr 13, 2005
56904_rns_2005-04-13_f5a783cd-032c-4a87-898f-8da7b35f99d4.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600664 2005-003 股票简称:哈药集团 证券代码: 编号:临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 4 1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年 月 2005 4 12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 年 月 日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 9 9 应到董事 人,实到董事 人,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郝伟哲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2004 8 0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同意 票,反对 票, 1 弃权 票)。
2004 9 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总经理工作报告(同意 票,反对 票, 0 弃权 票)。
2004 8 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票,反对 票, 1 弃权 票)。
2004 2005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及 年财务预算的报告(同 8 0 1 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公司 2005 年预计完成主营业务收入 788,600 万元,同比增长 9.91% 。
1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损失的议案(同意
9 0 0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2004 ㈠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 坏账准备
2004 年坏账母公司冲回 403 万元,合并计提 4,538 万元 , 因核销坏 账、债务重组等原因母公司减少 1,091 万元 , 合并减少 1,267 万元 , 期末 母公司余额为 29,152 万元 , 合并余额为 35,333 万元。
2. 存货跌价准备
2004 年存货跌价准备母公司计提 343 万元,合并计提 354 万元 , 因 资产价值回升母公司转回 485 万元,合并转回 1,446 万元 , 因资产核销、 债务重组等原因母公司减少 322 万元,合并减少 701 万元 , 期末母公司 余额为 1,302 万元 , 合并余额为 2,538 万元。
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4 25 25 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母公司计提 万元,合并计提 万元, 因资产价值回升母公司转回 414 万元 , 合并转回 414 万元 , 因资产核销、 579 579 债务重组等原因母公司减少 万元,合并减少 万元,期末母公司 余额为 3,786 万元 , 合并余额为 3,786 万元。
2004 ㈡ 年度核销资产损失
2004 年度,公司各分公司申请核销坏帐损失 1,091 万元 , 核销固定 资产的原值合计 6,048 万元,净额 1,696 万元,核销存货损失 131 万元; 其中,上半年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核销坏帐损失 406 万元 , 固定资产原 值 1,070 万元,净额 898 万元,存货损失 51 万元。本次董事会核销坏 帐损失 685 万元 , 核销的固定资产原值 4,978 万元,净额 798 万元,存 80 货损失 万元。
2
2004 7 1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票,反对 票,弃 1 权 票)。
2004 经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年度实现净利润 262,960,783.36 元,按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6,355,449.13 元,按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公益金 26,218,736.19 元 , 按净利润的 40% 提 取任意盈余公积 105,148,370.65 元 , 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507,113,223.75 元。
鉴于公司报告期内效益下降,现金存量较年初下降,现金周转非常紧 2005 张,而且在可预计的 年中,资金紧张局面仍将持续,故公司董事会从 2004 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以及未来发展等多方面考虑,决定 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
2005 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名关联董事 6 6 0 0 回避表决,其余 名董事表决,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2005 详见公司关于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9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票,反对 票, 0 弃权 票)。
2005 同意续聘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年度审计机构,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事务所的报酬事宜。
9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票,反对 票, 0 弃权 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 9 0 0 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2004 11 23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 年 月 日经公司三届三十八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 知》中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的要求, 2004 现提议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2004 上述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议案尚需提交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4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2004 2004 则》( 年修订)、 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通知》,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 修改第四十条
原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 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增加第四十三条(以下条款顺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三、修改第四十七条
原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 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
5
修改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 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如有需要社会公众股东所持半数表决权表决 的事项,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以后,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
四、修改第六十二条
原为:“ 第六十二条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为:“ 第六十三条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无偿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信息。”
五、增加第六十七条(以下条款顺延)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 一 )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 二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20%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的;
( 三 ) 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四 )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五 ) 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6
六、修改第六十八条
原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选举董事时,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修改为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选举董事、监事 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 一 )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监 -
事人数之积,即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监事人 -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 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 二 ) 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 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可以平均分配票数,也可不必平均分配票数, 但其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 三 ) 董事、监事当选
-
1、等额选举 -
1 -
( )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
-
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 ( )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 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7
3 ( )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 ( )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2 、差额选举
1 ( )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该部分候选人 即为当选;
2 ( )若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 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 者当选;
3 ( )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 ( )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 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七、修改第九十二条
原为:“ 第九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自身的需要,设立 独立董事。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 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
修改为:“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8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八、 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原为:“ 第一百零二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为: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 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九、修改第一百零三条中的(一)款 原为 :“第一百零三条
300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万元或 5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修改为: “第一百零五条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9
十、修改第一百零八条
原为:“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 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十一、修改第一百零九条
原为:“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二、删除第一百一十条(以下条款顺延)
10
十三、修改第一百一十七条
原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十四 、修改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出现是否 是关联董事的争议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决定该董事是否是关 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表决。如因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 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十五、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
原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十六 、 修改第一百三十六条
原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 和文件;
11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 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合 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 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负的责任、并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办理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 三 )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 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接待投资者来访 , 回答投资者咨询 ,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 文件和资料;
12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 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七、增加第一百五十八条(以下顺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十八 、 修改第一百八十五条
原为: “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 件方式进行。”
修改为“ 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进行。”
13
十九 、 修改第一百八十六条
原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 邮件方式进行。”
修改为 “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进行。”
二十 、 修改第一百八十七条
原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 ( 或盖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3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 ( 或盖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或电子邮件发出的,发出后并经电话确认收到后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3 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