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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Jun 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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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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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0 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 公司二00 七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 2.公司董事会2008 年6 月5 日五届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08 年6 月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哈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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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二00 七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5.公司二00 七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 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贵公 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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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2008 年6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载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 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经就 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 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2008 年6 月27 日在哈尔滨市友谊路431 号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 会郝伟哲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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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 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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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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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股份644492267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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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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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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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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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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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的投票表决方式。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 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及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各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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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07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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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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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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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7 年度财务决算及2008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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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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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2007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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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会议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07 年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 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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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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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二00 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海鹰 经办律师:邓春杰
二00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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