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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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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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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 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各 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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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

交易包括: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7.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8. 提供财务资助;

  9. 提供担保;

  • 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债权、债务重组;

  • 1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5.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16.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各自权限批准的其他交易;

  •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五条规 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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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 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履行相应的报 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应当以发生第五条规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 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本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本公司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1.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2.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1.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2.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 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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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 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 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 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 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 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 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 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 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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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本 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 其法律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 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七条 本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 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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