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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Apr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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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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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8 股票简称:东安动力 编号:临2010-006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0 年3 月29 日以传真或当面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0 年4 月8 日9 时在东 安动力8#201 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8 人,杜毅董事未能 出席委托范有成董事代行表决权。公司3 名监事及6 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连刚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二、《公司2009 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公司2009 年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2009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234,093,669.36 元。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23,409,366.94 元,加上2009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389,279,631.60 元, 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99,963,934.02 元。

根据公司2010 年现金需求的实际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获利能力,本

  • 次董事会决定200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五、《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 六、《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

  • 见关联交易公告)

  •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连刚、赵慧侠、闫

  • 灵喜、杜毅、孙德山回避了表决。

  • 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根据2010 年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继续申请授信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16.3 亿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形式的 融资。为确保资金需求,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 授信额度内申请授信事宜,并同意其在借款行或新增银行间可以调剂使用, 授权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关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1、《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内部审计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9、《公平信息披露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接待与推广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10 年5 月7 日9:00 时整,会期预计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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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会议地点:公司8#工房301 会议室。

  • (三)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 (四)会议议案:

  • 1、审议《公司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公司 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 4、审议《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审议《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审议《公司 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7、审议《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8、审议《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 9、审议《关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 9.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9.2《对外担保制度》

  • 10、审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11、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四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 刊登于2010 年1 月26 日《上海证券报》)

  • (五)本次会议出席对象

  • 1、截止2010 年4 月30 日15:00 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 代理人出席会议;

  •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 (六)会议登记办法

  • 1、法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股东帐户、授权委托书

  • 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委托出席者还 需持有书面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 传真方式登记。

  • 2、登记时间:2010 年5 月6 日(上午8:00—11:00,下午1:00-4:

  • 00)

  •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 (七)其他事项

  • 1、出席会议人员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 2、联系方式

  • 1)联系部门: 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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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话:(0451)86528172

3)传真:(0451)86505502

4)邮编:150066 5)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街 51 号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表示同意。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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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哈尔滨东安汽车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 议 案 表 决 意 见 表 决 意 见 表 决 意 见 表 决 意 见
赞成 反对 弃权 回避
1 《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公司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 《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2010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9 《关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9.1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9.2 《对外担保制度》
10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1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备注:

注:在意见栏选择相应的表决意见,“赞成”画“○”;“反对”画“×”;“回避”画 “▽”;“弃权”画“△”,其他符号无效。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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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下述意 见:

1、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

2009 年东安动力的治理和运作比较规范,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资金使用等重要信息真实可靠。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事项,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日常关联交易

《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 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合规合理的;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 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 必须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与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3、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2010 年现金需求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2009 年度不进行 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利润来源主要为 投资收益,且随着产销量的增加,对资金需求也增大,目前不分配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我们认为是合适的。

独立董事:

须桐兴 郭颂铎 徐国文

2010 年4 月8 日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 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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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 行集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将账户的设立情况 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 募 投项目 ” )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上市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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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经营规划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公司投资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查;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借款凭证, 由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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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以内(含10%)时,由公司投资工作管理委员会决定;超出额度 在计划额度 1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 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 (一)由公司经营规划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 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内(含 10%)时,由公司投资 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

  •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内(含20%)时,由董事会批 准;

  • (四)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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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 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 如下要求:

  •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 (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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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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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 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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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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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并负责资金申请 手续的审批。公司证券部和审计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及时向 ~~董事~~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 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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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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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 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前,必须先取得监事会审核的书 面意见及独立董事的书面同意意见,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后实施。

第八条 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外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 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 均应征得总经理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 公司总经理审批,由公司总经理报监事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审 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直接责任人为财务部部长,主办部门为公 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 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总经理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 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及时将担保相关信息传递给公司 总经理;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 工作;

  •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总 经理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 等事宜;

  •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控股子公司;

  • (二)具有再融资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 议的企业;

(四)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 的企业。

第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 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产业政策;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 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

  • 求的反担保 (不含互保企业);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八)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具有再融资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和业绩良好的公司向 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互保。

第十九条 与本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本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设备、设施(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 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 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 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六章 担保协议的签署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先作出同 意的决议后,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不允许先签署担保文件,而后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或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不论 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给予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处罚;造成企业损失的,将给予20 万 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 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单项对外担保的金额或连续12 个月累计对外 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担保发表意见,在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 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 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

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

  • 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

  • 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

  • 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

  • 主营业务、 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

  • 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

  • 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 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