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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BOSHI AUTOMATION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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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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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 2012 003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2]982 号 ” 文核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4,1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80 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2,48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88.4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191.58 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 验字 [2012] 第 0246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的建设项目共有二个,一是石化后处理成套设备扩能改 造项目,项目总投资 18,00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18,000 万元;二是石化后处理成 套设备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 12,70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12,700 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 201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拟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国信证券 ”) 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两家银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 监管协议 ”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 .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 号为 23001867151050507430 ,截止 2012 年 9 月 27 日,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 人民币 270,222,941.77 元。该专户的金额中人民币 180,000,000.00 元仅用于甲方 “石化后处理成套设备扩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 90,184,000.00 元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余人民币 38,941.77 元为利息收入。
对于公司以存单等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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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公司存 单等不得质押。
2 .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65216021515 ,截止 2012 年 9 月 27 日,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227,033,104.17 元。该专户的金额中人民币 127,000,000.00 元仅用于甲方“石化 后处理成套设备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余人民币 33,104.17 元为利息收入。
对于公司以存单等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公司存 单等不得质押。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 . 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 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3 . 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敏、范茂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5 .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5% 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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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监管协议的效力。
7 、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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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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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 监管协议自公司、国信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注销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 1 、 公司、国信证券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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