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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BOSHI AUTOMATION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Sep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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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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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82 号”文核准,哈尔滨博实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实股份”或“发行人”)4,100 万股社会公 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2012 年8 月24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根据初步询价结果,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80 元/股,发行数量为4,100 万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 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前身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9月12日注册成立。 2010年8月19日,哈尔滨博实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371,948,779.44元,按约1.033191:1的比例折合成36,000万股,其余部分计 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从事石化化工后处理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 相关的服务。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在该领域各个层面专心投入,本着技术领先、 产品精细、服务周到、企业做强、产业做大的发展思路,经过不断的技术创新, 先后研制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粉粒料全自动包 装码垛成套设备和合成橡胶后处理成套设备,多项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在合成橡 胶后处理成套设备及 FFS 全自动包装码垛成套设备方面,公司目前是国际上少 数几家能够从头到尾独立完成自主研发、成套生产和配套服务的企业之一。
公司是中国石化重大装备国产化研制单位,是中国石化物资装备供应主渠道 设备资源市场成员、中国石油一级供应网络成员企业。公司产品涵盖了单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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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系统产品到成套设备的整个产品层次,能够满足客户多层次、全方位的需求。 系列产品已成功并广泛应用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化集团、中国海油、中国 大唐、神华集团、中盐公司、中粮集团等全国大型企业集团,产品覆盖国内除西 藏及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区,还成功出口到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泰国等国 家。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 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中瑞岳华审字[2012]第678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 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2 年6 月30 日 | 2011 年12 月31 日 | 2010 年12 月31 日 | 2009 年12 月31 日 |
| 资产总额 | 1,204,072,478.97 | 1,132,825,328.48 | 828,408,927.63 | 618,126,800.39 |
| 负债总额 | 473,436,300.56 | 499,082,121.59 | 321,886,050.28 | 239,416,593.21 |
| 所有者权益 | 730,636,178.41 | 633,743,206.89 | 506,522,877.35 | 378,710,207.18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2 年1-6 月 | 2011 年度 | 2010 年度 | 2009 年度 |
| 营业收入 | 365,758,664.84 | 595,618,971.85 | 442,583,841.74 | 398,688,395.17 |
| 营业利润 | 94,524,160.41 | 165,550,037.93 | 143,529,751.33 | 115,557,887.57 |
| 净利润 | 95,841,183.77 | 150,520,329.54 | 127,212,670.17 | 106,211,488.42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2 年1-6 月 | 2011 年度 | 2010 年度 | 2009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329,623.13 | 80,875,725.15 | 44,657,720.08 | 115,232,984.5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89,930.56 | -43,179,666.59 | -13,368,778.25 | 27,789,381.03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1,351,349.99 | 28,725,283.33 | -5,713,920.00 | -75,996,055.0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8,471,547.70 | 66,503,775.22 | 25,574,641.28 | 67,026,310.59 |
4、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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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 | 2012 年6 月30 日 | 2011 年12 月31 日 | 2010 年12 月31 日 | 2009 年12 月31 日 |
|---|---|---|---|---|
| 流动比率(倍) | 2.25 | 1.97 | 2.21 | 2.10 |
| 速动比率(倍) | 1.22 | 1.11 | 1.27 | 1.31 |
|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 40.11 | 44.67 | 38.94 | 39.18 |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3.40 | 4.17 | 0.10 | 0.05 |
| 每股净资产(元) | 2.03 | 1.76 | 1.41 | 1.05 |
| 指标 | 2012 年1-6 月 | 2011 年度 | 2010 年度 | 2009 年度 |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0.31 | 0.61 | 0.61 | 0.65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21 | 2.54 | 2.50 | 2.72 |
| 存货周转率(次) | 0.46 | 0.91 | 0.97 | 1.12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1,704.17 | 19,100.21 | 15,918.54 | 12,857.70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82.64 | 80.47 | 3,749.62 | 102.32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6 | 0.22 | 0.12 | 0.32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16 | 0.18 | 0.07 | 0.1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7 | 0.42 | 0.35 | 0.3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06 | 27.07 | 28.75 | 28.97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4,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万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
-
2、发行数量:4,1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1,2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
30%;网上发行2,8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股票配售对象配售 的股票为1,23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5,990万股,认购倍数为13倍。本次网上 定价发行2,870万股,中签率为0.8230869287%,超额认购倍数为121倍。本次网 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 4、发行价格:12.8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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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1.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6、股票锁定期: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7、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52,4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288.4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191.58万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12年9月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246号”《验资报告》。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05元(按照2012年6月30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37元/股(以公司201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控制公司 的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和李振忠六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刘滨、成芳、龚海涛等公司其他二十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作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 陈博、初铭志、于传福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蔡鹤皋之妻,股东王永洁还承诺:在其配偶蔡鹤皋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蔡鹤皋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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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股份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发行人已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982号”文核准,于2012年8月24日刊登 招股意向书,9月3日通过网上、网下共发行4,100万股股票,股票成功发行。
(二)发行后博实股份股本总额为40,1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博实股份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22%,公开发行股份 4,100万股;
- (四)博实股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博实股份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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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安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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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踪和督促。 | |
|---|---|
| 6、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 |
|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 |
| 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胡敏、范茂洋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
邮 编:580001 电 话:010-88005220、010-88005221 传 真:010-8800524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国信证券认为博实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博实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 推荐博实股份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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