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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BOSHI AUTOMATION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ug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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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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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2012〕7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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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 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胡 敏 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执行总经理,工学学士,保荐代表人。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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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了天威视讯首发项目、长力股份2006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风神轮胎2008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特变电工 2010 年度公开增发项目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范茂洋 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 2004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安泰集团2007 年度、2009 年 度非公开发行项目、钢研高纳创业板首发项目和九州通首发项目,参与 了长力股份2006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晶电子首发项目等项目的保荐 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罗 颖 女士: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高级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通过保荐代表 人胜任能力考试。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世纪东方、 成都军通、奥得赛化学改制项目,金字火腿首发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陈玉博 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项目经理,经济学硕士。2008 年开始从事 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浙江宏磊、深圳中显改制项目,龙星化工首 发项目,安泰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和华泽镍钴资产重组项目。 刘兴刚 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项目经理,经济学硕士,2010年开始从事 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过华电国际、天坛生物、北京城建等多家 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以及民生银行、中煤科工集团、山东电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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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企业的企业年金投资运作项目。
孙 昉 女士: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项目经理,经济学硕士。2010 年开始从事 投资银行工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实股份”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 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9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9 月12 日 整体变更时间: 2010 年8 月19 日 联系电话: 0451-84367021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从事自动化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调试、维修、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动化设备、生产设备的安装、装配、安置。计 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及产品销售,系统集成。经销:仪器、仪表、 电气元件、办公自动化设备、消耗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剧毒品、 易燃易爆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本次证券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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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内核小组依据国信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博实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博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 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 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11 年2 月23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 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内核办公室 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险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别对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反馈意见;行业分析员 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出具独立分析意见。项目人员对投资银行事业部、 风险监管总部提出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目人员的 反馈经认可后,内核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小组审 核,并送达内核小组会议通知。
(3)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每次会议由7 名 内核小组成员参加并表决。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听取项目组的 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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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交项目组 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监管总部复核后, 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2、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11 年3 月9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议了博实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 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 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 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 上市的相关规定;
-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 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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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
-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 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 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博实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会议和2010 年度股东大会、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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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
1、博实股份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博实股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3、博实股份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
-
违法行为;
4、博实股份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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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设备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实有限”),其全体股东于2010 年3 月26 日签订《发起人协议》,于2010 年8 月1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取得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23019910000744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从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博实有限成立于1997 年9 月12 日,持续经营时间从博实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3 年以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资报告验 证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石化化工后处理 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发行人从事的 经营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环境保护政策。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自1997 年成立以来始终以石 化化工后处理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近三年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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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自2006 年9 月起,发行人由邓喜军、张玉 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和李振忠六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控制,六人 合计持有博实股份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2.05%。2010 年8 月19 日,上 述六名自然人股东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 六人继续保持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关系。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未曾发生变化。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并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 他关联方。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 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以及土地、房屋、办公设备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设计、生产和销售的能力,具有独立于控 股股东的经营体系。
(3)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 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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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支行开设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账号为23001867151050004328,不存在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根据发行人《公司章 程》及发行人历次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发行人已建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机构。发行人建立 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具备与业务经 营相关的独立完整的采购系统、研发系统、销售系统及售后服务。发行 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3、规范运行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各项法人治理制度、各 项内部管理制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出具 的完税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等文件。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 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 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已经过本保荐机构组织的相关 辅导,并于2010 年12 月27 日通过了本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考试,了解 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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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保荐 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 与效果。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 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 行证券;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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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 人的相关合同,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的鉴证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文件。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 有效的,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经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 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 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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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利润的情形。
-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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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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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均为正数且累计为37,167.01 万元,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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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143,689.12 万元,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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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亿元;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24,076.64 万元,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③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36,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 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3.40%,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 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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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
-
的情形:
①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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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全 部用于主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现在主营业务的扩大再生 产和技术升级,不存在跨行业、跨产品投资的情况。
(2)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 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 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黑龙江省发改委备案,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石 化后处理成套设备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黑环审 [2011]36 号)的同意,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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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管理 制度》,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
(五)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1、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行业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向石化化工行业销售,2010 年及2011 年其 销售额占比达98%以上,其中粉粒料全自动包装码垛成套设备97%的用户 为石化化工企业,合成橡胶后处理成套设备100%的用户为石化化工企业。 石化化工行业受国际经济形势及国内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在未来 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波动,并影响到其对石化化工装置进行新 建、改扩建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 影响。
(2)技术创新风险
①技术失去领先优势
目前公司产品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是所在行业国 内技术的领跑者,利润率也相对较高。未来随着自动化设备的设计与制 造水平的日趋提高,用户对产品的技术性能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 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升级现有技术、研发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以保持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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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优势。公司可能会因为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不及时或技术决策失 误而导致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下降,一旦竞争对手先于公司推出更先 进的技术及产品替代公司现有的技术及产品,将使公司失去产品技术领 先优势,给公司的未来成长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②人力资源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
自动化设备行业是技术高度密集型行业,需要多个专业技术人员密 切配合、协同合作,才能完成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公司所需技术人 才专业涉及机械设计与制造、电气自动化、计算机应用、流体传动与控 制、精密测量与测试、热能工程、化工工艺等多个专业,并需要具备丰 富的石化化工工程项目实践经验,才能开发出适合客户需要的产品。能 否保持公司核心技术骨干的稳定,并不断吸引更多新的优秀技术人员加 盟,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创新与发展。如果因激励机制不能有效执行等原 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不能有效吸引到业务快速发展所需的高 端人才,公司经营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③研发投入不能有效转化为产品成果
技术升级节奏加快是近年来自动化装备制造业发展特点之一,由此 导致产品更新周期缩短。针对行业这一现状,公司作为行业技术领跑者, 为继续保持、提高产品的技术领先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在 技术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开发费分别为2,306.75 万元、2,070.14 万元、 2,322.98 万元及1,418.35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5.79%、4.68% 、3.90% 和3.88%,预计未来研发费用仍将持续大量投入。若届时相应的研发投 入不能及时转化为具体成果、形成技术领先和有竞争优势的新产品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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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推向市场,这不但不能进一步扩大现有市场份额和开拓新的市场,还 有可能会导致公司未来市场占有率的降低及利润的下降,影响公司的经 营业绩。
(3)外协加工风险
公司创建伊始采用了“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生产管理模式。即 集中公司的资源及优势,主要开展前端的产品技术研发、系统成套设备 的产品设计,后端的产品总装调试及后续技术服务。在产品的生产制造 过程中,公司利用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机械加工能力强的特点,充分发 挥专业化分工和协作配套优势,除部分关键设备和高端新产品自行加工 制造外,常规单机产品及零部件委托几十家外协加工厂进行加工制造。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支出分别为6,471.40 万元、11,714.43 万 元、13,641.61 万元和7,164.69 万元,约占公司全部加工(包括自行加 工和外协加工)成本的80%。虽然目前与公司合作的外协加工厂均为通 过严格筛选后的多年合作伙伴,并且在公司制定的《委托加工规范》、《质 量手册》中对外协加工厂的选择、外协采购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 了严格规定,但如果公司上述管理措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未能得到切实 有效执行或外协加工厂出现大范围的生产经营停滞,可能会对产品的质 量及履约的及时性、有效性等方面造成一定风险。
2、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所处的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拥有庞大市场需求,未来仍将保 持高速的发展,经营环境仍将持续改善;发行人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行业内的地位不断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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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和品牌影响力;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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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罗 颖 2012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胡 敏 范茂洋 2012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廖家东 2012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华勇 2012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2012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月 日 2-1-18
附件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特指定胡敏、范茂洋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胡 敏 范茂洋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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