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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BOSHI AUTOMATIO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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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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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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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博实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李娜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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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上刊登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14点30分, 在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9号二楼205号会议室召开,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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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长邓喜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5:00至2017年5月 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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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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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22名,所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661,47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1.3894%。本所 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350,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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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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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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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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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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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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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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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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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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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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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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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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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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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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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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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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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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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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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载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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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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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负责人:
马 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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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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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李 娜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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