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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Air Condition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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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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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律师、赵伊娜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6 月8 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16 年6 月29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杨凤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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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时间安排为2016 年6 月28 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6 月29 日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 参与投票的股东为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通过网 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或代表股份130,470,41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34.04%。另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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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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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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