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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Air Condition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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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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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赵伊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1 年3 月29 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11 年4 月18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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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 名、代表 股份1307473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1%。另外,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股东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参加《变更<关于转 让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天通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的议 案》的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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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赵伊娜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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