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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Air Condition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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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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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07]黑仁法意字008 号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赵伊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 年4 月24 日刊 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 关内容。
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关于补选李华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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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田也壮先生为哈空调公司董事的提案》的临时提案。经审核, 公司于2007 年6 月1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 告上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6 月23 日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于明升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确认了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 名、代表股份 117,264,3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2%。另外,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 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全部议案以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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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赵伊娜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 00 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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