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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6

Nov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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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6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11 月7 日,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首期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111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锁资格条件, 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1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68.2022 万股限制性 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首期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首期激励计划简述

2015 年10 月16 日,公司召开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 股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4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4、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86 元。

  •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权益授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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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 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50%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相比2014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锁期 相比2014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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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相比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2014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分数,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核评价表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当年实际
解锁比例
100% 90% 8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根据《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各解锁期内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首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9 月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 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对公司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亦分别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5 年10 月16 日,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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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5 年11 月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 对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本股 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5 年11 月20 日,公司完成了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工作。

5、2016 年11 月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前述调整、预留部分授予及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 就前述调整、预留部分授予及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6 年11 月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解锁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前述解锁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的规定,自2015 年11 月6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起12 个月为锁定期,自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40%。

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 年11 月6 日,截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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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 月7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董事会对首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 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
锁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有关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
足解锁条件。
3 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以2014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5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5%。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1)2015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为63,754,572.99 元,较2014
年增长16.04%,不低于15%的考核
要求。
(2)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65,883,942.02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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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63,754,572.99 元,均不低于授予
日前2012 年至2014 年三个会计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
均水平49,869,345.64 元及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的平均水平
47,856,811.64 元,且不为负数。
综上,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4 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
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分数,原则上绩
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
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考核结果为优
秀,按照100%比例解锁、考核结果为良好,
按照90%比例解锁、考核结果为合格,按
照80%比例解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
得申请解锁,当期全部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作废由公司回购注销。
111名激励对象2015年度个人考核
结果均为优秀,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 首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 宜。

三、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1名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2,022.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的0.3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82,022.00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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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单位:股
职务 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数量
已解锁的
限制性股
票数量
本次可解锁
的限制性股
剩余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
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
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
(共111人)
1,705,160.00
0
682,022.00
1,023,138.00

682,022.00
合计 1,705,160.00
0
682,022.00
1,023,138.00

682,022.0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2015 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 对象在2015 年度的考评结果,公司首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111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锁资格条件,同 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1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68.2022 万股限制性股 票的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解锁事项进行审核后,认为:

(一)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二)本次可解锁的111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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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对11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68.2022 万股限制性股 票的解锁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六、监事会对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锁事项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锁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首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 公司111 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11 名激励对象第一 个解锁期的68.20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两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须由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草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外,其他111 名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的条件已 成就,本次解锁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及 监事会的审核,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1-3 号》、《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宜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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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11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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