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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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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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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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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 ............................................. 4 第三章行为规范 ....................................................... 6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 9 第五章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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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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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行为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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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等相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 关联人。
第六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二章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正常决 策程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控股股东对 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应首先 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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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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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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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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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
式向其提供资金;
-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 非法利益,并且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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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证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 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深交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 诈活动。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 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 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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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 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回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 层平稳过渡。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 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 情况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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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予 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如披露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应严格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9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 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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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 在《减持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 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 增加或减少触及公司股份总数1%的整数倍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 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 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 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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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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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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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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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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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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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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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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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 (八)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 (十)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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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于需要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依 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 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 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 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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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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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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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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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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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进行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 促使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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