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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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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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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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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下 同。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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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登记,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发布,并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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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 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十五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仅现金分 红除外;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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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 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 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预 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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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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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还包括:

  •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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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 执行《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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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 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未提及但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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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的豁免与暂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签署保密协议的,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三十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豁免与暂缓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

(二)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义务申请时,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或下属公司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 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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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浩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表)要求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专人 负责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3、暂缓披露的期限;

  •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5、相关内幕人士的保密协议;

  •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已经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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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 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的,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接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告知事项或接到广东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组织 相关部门完成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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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 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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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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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其完整的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 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 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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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 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并

  •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 进行回答。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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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 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泄漏重大信息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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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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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表: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暂缓披露□ 申请豁免披露□ 申请豁免披露□ 申请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下属公司名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联系电话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相关知情人
登记表
是□
否□
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签署保密协议
是□
否□
申请部门/下属公司负
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副总意见
(如适用)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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